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788号
原告*举才,男,195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农民,住湖南省安化县梅城镇十里村金星六组111号,身份号码:432326195208300470。
委托代理人**,湖南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常安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800号中隆国际楼1904房。组织机构代码7853759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南峰街道环城南路374号。组织机构代码1480138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第十工程总队,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五四中路1649号。组织机构代码10594095-5。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负责人。
被告***,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市人,居民,住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文庆街109-7号。身份号码:340221196802097093。
被告***,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安乡县大鲸港镇鲸裕居委会41006号。身份号码:430721197504081038。
被告***,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水洞底镇***七组。身份号码:432503198209076255。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南常安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港建设第十工程总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重新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6元,减半收取7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黄伟
审判员张珺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