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空港建设第十工程总队

邢贵、土默特右旗鼎盛冠龙劳务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02财保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3月24日生,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锡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登广,二连浩特市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土默特右旗鼎盛冠龙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太平西街附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21318558565U。
法定代表人:卢东权,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航空港建设第十工程总队,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五四中路**。
法定代表人:戴年文,该队总队长。
申请人**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中国航空港建设第十工程总队停止支付被申请人土默特右旗鼎盛冠龙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或工程保证金人民币55万元。申请人邢贵以保险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土默特右旗鼎盛冠龙劳务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中国航空港建设第十工程总队处的工程款或保证金5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苑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