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怀执字第02172-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怀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张各长村北100米。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航空港建设第十工程总队,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五四中路1649号。
法定代表人戴年文,总队长。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年9月27日作出的(2011)怀民初字第0104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中国航空港建设第十工程总队2012年1月20日前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北京怀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租赁费八十二万七千九百八十一元五角五分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期限履行,现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国航空港建设第十工程总队未按指定期限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航空港建设第十工程总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八十二万七千九百八十一元五角五分及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二、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四百五十三元、执行费一万零六百七十九元。
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国航空港建设第十工程总队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国航空港建设第十工程总队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淼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