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与姑苏区凯华钢管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3民终25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康路58号院1幢。 法定代表人:李启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0月19日出生,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姑苏区凯华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城北西路1599号B6-311。 经营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二三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姑苏区凯华钢管租赁站(以下简称凯华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3民初18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核二三建设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上诉人凯华租赁站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核二三建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凯华租赁站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的我公司欠付凯华租赁站租赁费1570669.42元,缺乏事实依据。我公司与凯华租赁站于2019年6月5日签订的《钢管脚手架租赁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案涉合同)第十四条“甲方联系人:**,甲方现场联系人:***”,明确了我公司针对合同履约事项的具体联系人。由我公司已支付的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之间的材料租赁费用结算单(附件1)可见,历次租赁款项支付所依据的结算单,均有我公司与凯华租赁站明确约定的联系人签字及印章确认。凯华租赁站在一审过程中提供的未结款部分“对账单”签字人**、**,所属单位为我公司案涉工程分包之一,并无关于工程材料租赁费用结算的相关授权,其单方面签字确认的“对账单”对我公司不产生代表效力,以上有相关分包合同(附件2)予以佐证。综上,一审中凯华租赁站单方提供的“供货单”“对账单”,未经我公司确认材料数量及租赁时间等基础信息,凯华租赁站提出的欠付租赁费用1570669.42元,基于现有材料无法确认。一审法院针对欠付费用金额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属事实认定不清。二、原审判决中关于逾期违约金支付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我公司与凯华租赁站签订的案涉合同中针对逾期违约金并无明确约定,且我公司并非恶意欠付相关费用,凯华租赁站关于逾期违约金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凯华租赁站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对方的上诉请求。中核二三建设公司在上诉状中提到的分包合同和结算单证据一直没有提交,我方认为即使对方提交了也仅仅是其内部的流程,对外不具有公示效力,我方认为双方租赁合同是有效的,我方也向对方提供了相应租赁物资的服务,按合同标准对方应支付费用,其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以驳回。 凯华租赁站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核二三建设公司支付我公司租赁费用1570669.42元及逾期付款利益(以1570669.4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的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21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中核二三建设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9年6月5日,中核二三建设公司(甲方)与凯华租赁站(乙方)签订《钢管脚手架租赁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案涉合同),双方约定由甲方向乙方租赁钢管脚手架。 第五条交货 (一)交货时间、方式 1、租赁日期:自2019年06月06日起,到2020年01月31日止(具体按工程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第十条价款支付时间及方式 1、甲方按如下时间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1)合同订立后按照甲方要求组织材料进场,进场材料数量和时间经甲方现场物资材料人员签字确认和相关验收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12%(进场材料的市场价值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30%); (3)租赁材料全部退场后按现场确认的数量和时间乘以合同单价进行结算,结算完成一个月支付至结算款的95%; (4)剩余5%结算款,待工程实体完工后一个月内结清。乙方按第(1)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效的清单明细,以及付款申请,甲方无息支付。 案涉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 凯华租赁站提交数张租赁费用结算表、租金费用计算表,其中2021年5月31日的租赁费用结算表及计算表显示:出租***租赁站,承租方中核二三建设公司,施工地点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累计租费4110124.07元,累计付款2539454.65元,欠款1570669.42元,承租方经办人处有**签字确认。中核二三建设公司认可已支付租金2539454.65元,对欠付租金不认可。 部分租赁费用结算表、租金费用计算表中在承租方经办人处有**、**签字。经一审法院询问,中核二三建设公司表示工程地点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中核二三建设公司是总包方,将现场的土建劳务分包给上海舜兴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兴公司),**是该公司商务部门工作人员,**是该公司物资部门的工作人员。 另,中核二三建设公司陈述工程约于2021年10月完工。 一审法院认为: 凯华租赁站与中核二三建设公司签订的案涉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2021年5月31日的租赁费用结算表及计算表显示欠款1570669.42元,并有**签字确认,中核二三建设公司陈述**系工程土建劳务分包公司的物资部门工作人员,中核二三建设公司对于该租赁费用结算表及计算表不予认可,但就此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对于其该项辩解意见不予采信。综合凯华租赁站提交的证据,一审法院对于凯华租赁站的陈述中核二三建设公司应支付租金1570669.42元的主张予以支持。 中核二三建设公司陈述工程约于2021年10月完工。根据案涉合同的约定,剩余结算款待工程实体完工后一个月内结清。现凯华租赁站主张中核二三建设公司应自2021年12月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符合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向姑苏区凯华钢管租赁站支付租赁费1570669.4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70669.42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9468.01元(已由姑苏区凯华钢管租赁站预交),由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本院询问涉案合同的履行中租赁物交接、租金核算以及对账情况。凯华租赁站称,合同签订目的是为了中核二三建设公司在商河的项目,施工过程中对方按照施工过程的需求向其提出发货的具体要求;其直接雇车送货至工地,每次送货时有发货单,上面写明品种、规格、数量和运输车辆号,由对方的现场接收人员**、***等人清点后签字,送货单一式三份的,对方保留一份,其自留两份;凯华租赁站每个月按照发货单汇总租金费用计算单和结算表,写明送货情况形成本月的租金费用同时记载累计的租金和已经付款的情况,并发送给中核二三建设公司,对方根据发货单核对后签字,主要是**、**等人签字,对方有归还的租赁物其也会做扣减,在结算单中都有体现,凯华租赁站当时并不清楚**、**是第三方公司的人员;2021年5月中核二三建设公司将所有租赁物全部归还了。中核二三建设公司称,凯华租赁站所述情况属实,对方提到的收货、还货情况我方都认可;合同是双方签订的,履行过程中双方也有对账,但后期凯华租赁站就没有再和我方做结算,对方提交的结算表和计算单都是***公司制作完成的,没有找我方对账,租赁单子我方没有见过没办法确认。 审理中,本院询问中核二三建设公司是否与凯华租赁站进行结算,是否与舜兴公司进行结算。中核二三建设公司表示,其认可舜兴公司在涉案项目中使用的租赁物系基于中核二三建设公司与凯华租赁站签订的涉案合同所取得,后因中核二三建设公司有其他项目,公司人员有流动,在离开时未与舜兴公司进行交接,亦未进行结算。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租赁费用,中核二三建设公司认可租赁使用凯华租赁站提供的相关租赁物,凯华租赁站提交了租赁费用结算表、租金费用计算表等用以证明中核二三建设公司的应付已付租金情况以及欠款情况,上述文件载有**等人签字确认。中核二三建设公司虽称**、**并非该公司工作人员,而系舜兴公司工作人员,但其亦认可与舜兴公司就涉案工程存在劳务分包关系,且舜兴公司所使用租赁物系基于涉案合同所取得,故在中核二三建设公司未提供相应反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于对**等人签署相关的租赁费用结算表及计算表予以确认,并据此判令中核二三建设公司向凯华租赁站支付欠付租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对于逾期付款利息,应属法定孳息或资金占用损失,而不属逾期付款违约金性质,一审判决结合涉案合同约定的结算款付款期限、中核二三建设公司自述涉案工程的完工时间,支持凯华租赁站要求自2021年12月1日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求正确。中核二三建设公司以双方未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中核二三建设公司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936.02元,由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赵 霞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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