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01民初3468号
原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市中山路69号2栋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310813023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7月2日生,汉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青海省***市,身份证号XXX。
被告: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顺康路58号院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4322012F。
法定代表人:李启彬,董事长。
被告: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青海盐湖项目部,住所青海省***市察尔汗盐湖2地。
负责人:***。
原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青海盐湖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2.34元,减半收取1266.17元,由原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 娜
书 记 员 **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