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青2801民初2034号 原告:**,男,1977年3月1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个体,住青海省***市,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李启彬,董事长,身份证号XXX。 被告: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青海省***市育红巷东段南侧江源小区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负责人:***,经理,身份证号XXX。 上列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5月2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员工,住北京市顺义区,身份证号XXX。 上列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5月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员工,住青海省***市察尔汗路东社区,身份证号XXX。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太奥广场7号楼1**13层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其他信息不详。 第三人:***,女,1963年2月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北京中实**公司退休员工,身份证号XXX。 第三人:***,男,1981年5月1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个体,住青海省***市,身份证号XXX。 原告**与被告陕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核二三公司)、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核二三公司青海分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核二三公司、核二三公司青海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122,748.97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付工程款逾期利息603,108.09元(以2,122,748.97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31日至2023年5月12日,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及自2023年5月12日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其诉求中承担责任为被告核二三公司与核二三公司青海分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28日,原告以被挂靠人**公司的名义与被告核二三公司签订《金属镁一体化项目金属镁装置脱水车间檩条檩托及墙面屋面板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地点在青海省***市察尔汗盐湖三期,工程承包范围为整个脱水装置区域内的檩托檩条及屋面板材料供货,檩托檩条加工、制作、除秀防腐、安装及墙面板、屋面板的安装施工。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义务,案涉工程于2017年5月31日竣工验收。2021年5月8日,原告与被告核二三公司青海分公司对账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122,748.97元至今未付。因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核二三公司、核二三公司青海分公司共同辩称,1.核二三公司青海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本案中权利义务由核二三公司承担;2.2015年6月28日,核二三公司与**公司签订《金属镁一体化项目金属镁装置脱水车间檩条檩托及墙面屋面板施工合同》《金属镁一体化项目金属镁装置脱水车间檩条檩托及墙面屋面板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且二被告已将案涉合同工程款6,237,433.60元支付于**公司;对于原告所述本案施工内容由合同内及合同外属实,亦认可原告实际施工人身份,但原告与**公司之间、原告与***、***之间系何关系,二被告并不知晓,综上,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公司未作答辩。 第三人***未作述称。 第三人***书面述称,核二三公司与**公司签订了《金属镁一体化项目金属镁装置脱水车间檩条檩托及墙而屋面板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在施工过程中均由**组织施工。期间核二三公司支付**公司6,237,433.6元工程款。后期**多次找到核二三公司说**公司已破产,工程款项不能支付该公司。核二三公司便停止向该公司支付工程款。期间核二三公司多次要求**找**公司变更合同为其他公司,**一直未协调出结果。2022年3月***被核二三公司青海分公司邀请回***,协助核二三公司青海分公司分包结算工作,参与了**和***协商将**公司尾项工程结算(1,994,785元)至***名下,**给予***管理费及税金,具体数额由其双方自行协商,当事人均同意,分公司领导同意。(以上数据以双方签字**的结算书为准)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24日,核二三公司青海盐湖项目部(甲方)与青海盐湖项目部综合班(乙方)签订《青海盐湖金属镁一体化项目金属镁装置脱水车间劳务分包协议》,载明:工程名称青海盐湖金属镁一体化项目金属镁装置脱水车间工程;工程地点青海省***市察尔汗盐湖;工程内容造粒塔内部钢结构和脱水主体设备保护钢结构加工制作、安装施工及其它零星工程;承包范围脱水设备保护架和造粒塔内部钢结构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内容及其它零星工程;开工日期:2014年11月25日,竣工日期:工程整体竣工;协议采用固定综合单价,钢梁、钢柱、钢平台、钢栏杆单价2500元/吨,总重量暂计300吨;设备保护架钢结构加工制作和安装的综合单价1250元/吨;总重量暂计300吨;拆除设备保护架400元/吨,总重量暂计300吨;总价暂定为:¥1,245,000元,大写:壹佰贰拾肆万伍任元整,最终以甲乙双方实际确认的工程量做结算;设备保护架钢结构综合固定单价包括但不限于:加工费、装卸车(仅限人工)、安装费、拆卸费等不包含钢材、焊材、氧气、乙炔、吊装和焊机工机料;造粒塔钢结构综合固定单价包括但不限于:加工费、吊车费、安装烘、辅材(焊材、氧气、乙炔和焊机工机料等)及其他(仅只不包含钢材和防腐、钢材进场卸车用吊车费);其它零星工程执行定额人工单价,无法套用定额,以双方协商价(技工280元/工日、普工185元/工日),工程量以甲乙双方实际确认的工程量作为结算依据;结算工程量以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所有工程量均以重量计算,单位为吨;工程结算按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计算,按以下方式支付:造粒塔内部钢结构每月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加工制作完成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支付完成工程价的50%,待安装完成后支付40%。造粒塔内部钢结构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上报结算资料,甲方审核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5%,余5%质保金(1年)期满后30工作日内支付。设备保护钢结构加工制作和安装完成后支付该工程价款的90%,拆除后支付至该工程价款的100%。乙方如无法按照进度、质量和技术文件的要求完成预制工作,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委托其它承包班组继续施工,按已完成工程量结算。根据工程部制定的关键阶段目标,包括质量、安全、进度、成本控制、文明施工等各项分解目标,按照完成的工程量,并按照本协议上述条款计算奖惩金额后,确定可支付的金额,乙方按月提供劳务发票(税金甲方承担)后支付。其中人工工资由乙方提供人员名单,甲方按人员名单支付每人3500元/月,余款支付给乙方,乙方须按实际支付完人工工资,不得在未支付完人工工资的情况下将钱款用作他处。合同另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内容,合同页尾甲方处加盖核二三公司青海盐湖项目部公章,法人处署名***,乙方处署名***。 2015年6月26日核二三公司青海盐湖项目部(甲方)与青海盐湖项目部综合班(乙方)签订《青海盐湖金属镁一体化项目金属镁装置脱水车间劳务分包协议之补充协议》,载明:双方所签订的《青海盐湖金属镁一体化项目金属镁装置脱水车间劳务分包协议》(合同编号JG-QHYHTS-2014-1056-004以下简称“原合同”)因前期图纸不明确等多方面原因,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已经远远大于原合同暂定的工程量,以及部分施工不在原合同范围内,不便于合同价款的支付,为现场施工顺利开展,现对原合同签订补充协议加以说明。承包范围:原合同外甲方另行安排的所有零星工程。工程价款:1.埋件制作安装综合单价3000元/吨,以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为准则,按实际工程量做最终结算;2.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执行《石油化工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7版)》,取费执行《石油化工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国石化建[2007]620号文)二类地区25公里以内石化装置工程费用系数,费用调整执行《关于2011年动态调整石油化工安装工程定额和指标的通知》中国石化建(2011)960号文件。按计价原则编制预算下浮20%作为合同价款;3.灌浆料综合单价1250元/m3,根据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为准则,按实际方量做最终结算;4.预埋螺栓安装综合单价80元/颗,按实际数量做最终结算;5.钢结构加工制作安装固定综合单价2500元/吨,按图纸工程量结算;6.综合单价包括施工费、辅材费、措施费、检试验费、损耗、运输费等;7.甲方另行安排的零星工程价款的确定按下列方法进行,(1)原合同中已有适用于零星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确定零星工程价款;(2)原合同中只有类似于零星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确定零星工程价款;(3)原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零星工程的价格,安装工程按上述2条执行,土建工程执行《青海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青建工[2004]229号)《青海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青建工[2004]34号)。费用调整执行青建工[2011]381号文,《关于发布青海省各地区定额机械费调整系数的通知》、青建工[2011]914号文,《关于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编制预算下浮15%作为零星工程价款。其他条款按原合同相关条款执行。合同页尾甲方处加盖核二三公司青海盐湖项目部公章,法人处署名***,乙方处署名***。 《金属镁一体化项目金属镁装置脱水车间劳务分包协议/补充协议审核说明》载明:工程名称青海盐湖金属镁一体化项目金属镁装置脱水车间建安工程;分包单位:青海盐湖项目部综合班(***);施工地点青海省***市察尔汗盐湖;施工范围:脱水装置区域内的部分檩条檩墙面板施工;审核范围:金属镁脱水车间建安工程檩条檩托墙面板施工;审核依据:1.金属镁脱水车间建安工程施工图纸;2.分包单位上报工程量表及甲乙双方工程师确认的工程量;3.金属镁脱水车间建安工程檩条檩托及屋面墙面板施工合同/补充协议;4.金属镁一体化项目金属镁装置脱水车间劳务分包协议/补充协议;5.设计澄清单、工作联系单及双方往来文件等;6.其他相关材料;工程结算编制审核方法:委托范围内的工作内容,执行金属镁脱水车间建安工程檩条檩托及屋面墙面板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价格,工程量依据施工图纸,按现场实际施工内容进行审核;审核结论:送审金额为2,250,859元(人民币大写:贰佰贰拾伍万零捌佰伍拾玖元整),审减金额为256,074元(人民币大写:贰拾伍万陆仟零柒拾肆元整),结算审定金额为1,994,785元(人民币大写:壹佰玖拾玖万肆仟柒佰捌拾伍元整),扣款金额为0.00元(人民币大写:零元),最终结算金额为1,994,785元(人民币大写:壹佰玖拾玖万肆仟柒佰捌拾伍元整)。 《工程完工证明》载明:工程名称青海盐湖金属镁一体化项目金属镁装置脱水车间建安工程,合同名称金属镁一体化项目金属镁装置脱水车间劳务分包协议/补充协议,合同实际完工日期2017年5月31日,工程内容:整个脱水装置区域内的檩条檩托材料供货,檩托檩条加工、制作、除锈防腐、安装施工。 《金属镁一体化项目金属镁装置脱水车间劳务分包协议/补充协议结算价款明细表》载明:项目名称檩托,金额32,344元;墙板1,962,441元,合计1,994,785元。 《金属镁一体化项目金属镁装置脱水车间劳务分包协议/补充协议结算审定单》载明:工程名称青海盐湖金属镁一体化项目金属镁装置脱水车间建安工程,工程地址青海省***市察尔汗盐湖,承包单位核工业二三公司,分包单位青海盐湖项目部综合办(***),合同名称金属镁一体化项目金属镁装置脱水车间劳务分包协议/补充协议,分包合同额综合单价,项目合同内,送审结算额2,250,859元,审减金额256,074元,结算审定额1,994,785元,扣罚款金额0元,最终结算额1,994,785元。分包单位负责人签字处署名***;2020年6月13日承包单位(项目部)处加盖核工业二三公司青海盐湖项目部公章;2020年6月13日承包单位(分公司)处加盖核工业二三公司青海分公司公章。 2020年6月13日,《金属镁一体化项目金属镁装置脱水车间劳务分包协议/补充协议结算审批单》载明:合同名称金属镁一体化项目金属镁装置脱水车间劳务分包协议/补充协议,分包单位青海盐湖项目部综合办(***),实际开工日期2016年3月8日,实际完工日期2017年5月31日,结算应付款1,994,785元。 2015年6月28日,核二三公司(承包方、甲方)与**公司(分包方、乙方)签订《金属镁一体化项目金属镁装置脱水车间檩条檩托及墙面屋面板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金属镁装置脱水车间工程檩条檩托、屋面板、墙面板施工,工程地点为青海省***市察尔汗盐湖三期;承包范围为整个脱水装置区域内的檩托檩条及屋面板材料供货,***条加工、制作、除锈防腐、安装及墙面板、屋面板的安装施工,墙面板由业主供货;开工日期为2015年07月01日;竣工日期为2015年08月31日;总价暂定为人民币6,534,917.25元;固定单价合同;工程款支付:檩托、檩条加工制作、喷砂除锈防腐完成进场后,提供相应的原材料合格证明文件、原材料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及施工过程资料,经甲方、监理、业主验收合格,按图纸的工程量计算,支付到货材料费及防腐工程量的80%;檩托、檩条、墙面、屋面板安装完成,经监理、业主验收合格,提交相应的施工资料,支付安装工程费的80%;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乙方提交结算资料,经双方确认后乙方提供税务发票,甲方支付至结算价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待二年质保期满后30个工作日无息支付。另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内容。承包人处加盖核二三公司公章,分包人处加盖**公司公章。 2015年9月28日,核二三公司(承包方、甲方)与**公司(分包方、乙方)签订《金属镁一体化项目金属镁装置脱水车间檩条檩托及墙面屋面板施工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将避雷引下线竖向部分施工交由**公司进行施工;承包范围:脱水车间图纸范围内竖向避雷引下线的施工,包含安装、防腐。主材(热镀锌扁钢甲方提供),膨胀螺栓乙方从甲方仓库调拔,费用乙方承担,油漆及剩余辅材乙方自行采购并承担相应费用;合同价款:固定综合单价,35元/延米(单价含税),总长度暂计3666米,总价暂计128,310.00元,根据图纸工程量做最终结算,单价包含辅材费及完成本工程所发生的其它一切费用;工程款的支付:施工完成,经甲方、监理、业主验收合格后,提交结算资料办理完结算开具税务发票后一次性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5%,余5%质保金2年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支息支付。另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内容。承包方处加盖核二三公司青海盐湖项目部公章,分包方处加盖**公司公章。以上工程于2016年9月26日验收合格。 《金属镁脱水车间建安工程檩条檩托及墙面屋面板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结算审定单》载明:工程名称青海盐湖金属镁一体化项目金属镁装置脱水车间建安工程,工程地址青海省***市察尔汗盐湖,承包单位核工业二三公司,分包单位**公司,合同名称金属镁脱水车间建安工程檩条檩托及墙面屋面板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分包合同额6,534,917.25元,项目合同内,送审结算额7,072,077.47元,审减金额359,398.63元,结算审定额6,712,678.84元,扣罚款金额475,245.24元,最终结算额6,237,433.60元。2020年6月10日分包单位处加盖**公司公章,负责人签字处署名**;2020年6月13日承包单位(项目部)处加盖核工业二三公司青海盐湖项目部公章;2020年6月14日承包单位(分公司)处加盖核二三公司青海分公司公章。 《金属镁脱水车间建安工程檩条檩托及墙面屋面板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结算支付明细表》载明实际支付金额合计6,237,433.60元,2020年6月10日分包单位确认处加盖**公司公章,**署名。 原告**于202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核工业二三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00,000元予以冻结,当日本院作出(2023)青2801民初20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核工业二三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00,000元。原告交纳保全费5000元。 本院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原告借用**公司资质与核二三公司签订《金属镁一体化项目金属镁装置脱水车间檩条檩托及墙面屋面板施工合同》《金属镁一体化项目金属镁装置脱水车间檩条檩托及墙面屋面板施工合同之补充协议》,被告核二三公司亦认可原告系实际施工人,因原告系无建工资质个人,故上述两份合同无效。以上两份合同所施工建设的工程已于2016年9月26日验收合格,故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被告核二三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工程款项。核二三公司青海盐湖项目部系核二三公司设立,项目部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在行使职权时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核二三公司承担。《金属镁脱水车间建安工程檩条檩托及墙面屋面板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结算审定单》《金属镁脱水车间建安工程檩条檩托及墙面屋面板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结算支付明细表》能够证实以上两份合同工程款为6,237,433.60元,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核二三公司已支付6,237,433.60元工程款,现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存在增加工程量的情况,故对原告主张以上两份合同项下产生其他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青海盐湖金属镁一体化项目金属镁装置脱水车间劳务分包协议》《青海盐湖金属镁一体化项目金属镁装置脱水车间劳务分包协议之补充协议》合同项下是否有原告工程款问题,首先,上述两份合同虽系***与核二三公司青海盐湖项目部于2014年11月24日、2015年6月26日签订,但庭审中被告核二三公司认可上述合同内工程一部分由***完成,一部分由**完成;其次,《金属镁一体化项目金属镁装置脱水车间檩条檩托及墙面屋面板施工合同》《金属镁一体化项目金属镁装置脱水车间檩条檩托及墙面屋面板施工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的承包范围为“整个脱水装置区域内的檩托檩条及屋面板材料供货,***条加工、制作、除锈防腐、安装及墙面板、屋面板的安装施工,墙面板由业主供货”“脱水车间图纸范围内竖向避雷引下线的施工”,而《青海盐湖金属镁一体化项目金属镁装置脱水车间劳务分包协议》《青海盐湖金属镁一体化项目金属镁装置脱水车间劳务分包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的承包范围为“脱水设备保护架和造粒塔内部钢结构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内容及其它零星工程”“原合同外甲方另行安排的所有零星工程”,即合同施工内容并不相同;第三,《金属镁一体化项目金属镁装置脱水车间劳务分包协议/补充协议审核说明》明确载明“施工范围:脱水装置区域内的部分檩条檩墙面板施工;审核范围:金属镁脱水车间建安工程檩条檩托墙面板施工”“工程结算编制审核方法:委托范围内的工作内容,执行金属镁脱水车间建安工程檩条檩托及屋面墙面板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价格,工程量依据施工图纸,按现场实际施工内容进行审核”,《金属镁一体化项目金属镁装置脱水车间劳务分包协议/补充协议结算价款明细表》明确载明“项目名称檩托,金额32,344元;墙板1,962,441元”,即施工范围、结算内容为檩条檩托墙面板施工;第四,第三人***原系被告核二三公司青海分公司商务部部长,负责结算事宜,其离职后于2022年被核二三公司青海分公司返聘进行结算工作,对此原告**、被告核二三公司、核二三公司青海分公司均予认可,对于***所述其与原告**、第三人***、被告核二三公司青海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协商将原告工程款计算在***合同名下事宜与原告提交的上述四人会议录音、原告**与***、原告**与***、原告**与***的通话录音能够相互印证;综上,檩条檩托及墙面屋面板工程系原告**所施工具有高度盖然性,本院予以确认。因原告系无建工资质个人,其与核二三公司就其施工部分形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合同项下建设工程已于2016年9月26日验收合格,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被告核二三公司就原告**完成的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工程款项。《金属镁一体化项目金属镁装置脱水车间劳务分包协议/补充协议结算价款明细表》《金属镁一体化项目金属镁装置脱水车间劳务分包协议/补充协议结算审定单》能够证实原告**完成工程的工程款为1,994,785元,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核二三公司青海盐湖项目部系核二三公司设立,项目部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在行使职权时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核二三公司承担。核二三公司青海分公司由核二三公司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核二三公司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核二三公司青海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利息问题,案涉合同因原告**系无建工资质个人被认定为无效。原告所施工工程验收合格,本院确认被告核二三公司应按合同及具体施工情况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基于案涉合同无效,原告主张被告核二三公司支付利息的诉求及主张被告核二三公司青海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公司、第三人***、第三人***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等权利,其应承担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994,785元,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06.86元,由原告**负担5,853.79元(已交纳),被告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2,753.0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高 滔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