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

晶科能源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11执1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晶科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晶科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794799028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康路58号院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4322012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2018)赣11执147号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区石园南区支行账号为91×××75的账户银行存款20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区石园南区支行账号为91×××75的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周富华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纪开泰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