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801民初2034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7年3月1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个体,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顺康路58号院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5月2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该公司员工,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