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

格尔木实力装饰装璜广告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2801民初615号 原告:格尔木实力装饰装璜广告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格尔木市八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710530313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7年6月19日生,汉族,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格尔木实力装饰装璜广告有限公司职工,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被告: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顺康路58号院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4322012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身份证号XXX。 原告格尔木实力装饰装璜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格尔木实力装饰装璜广告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履行全部支付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格尔木实力装饰装璜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7.12元,减半收取433.56元,由原告格尔木实力装饰装璜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