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26民初2299号
原告:江苏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范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庭前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某某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