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81民初136号
原告:陕西顺俊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海洋。
原告陕西顺俊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陕西顺俊通运输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顺俊通运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顺俊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30元,由原告陕西顺俊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訾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