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81民初138号
原告:邯郸市永年区创远紧固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海洋。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陕煤乙二醇项目经理部,住所地:神木市大保当镇镇政府东侧。
法定代表人:龙海洋。
原告邯郸市永年区创远紧固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陕煤乙二醇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邯郸市永年区创远紧固件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永年区创远紧固件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永年区创远紧固件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30元,由原告邯郸市永年区创远紧固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訾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