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清洁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526执1281号 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清洁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诉**清洁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县人民法院(2023)陕0526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清洁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清洁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截止2023年4月24日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案款本金960382.91元、利息118331.70元、违约金218820.45元、案件受理费8000元,合计:1305535.06元。执行费15455元(已缴纳)。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将上述全部案款私下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清洁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已将全部案款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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