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民初1413号
原告:***,男,1988年9月28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镇***615号。身份证号:3714281988********。
被告:***,男,1963年6月18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大连支路4号403号。身份证号:3702031963********。
被告:河南省启铭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常村镇中益大道66号镇政府院内,邮寄地址:河南省长垣市龙逄大道9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7280000516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都南路5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000000075724。
法定代表人:龙海洋,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启铭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不再缴纳,故不用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相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