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陕西霸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鼎恒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6民初4718号
原告:***。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海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鼎恒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皓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灞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陕西鼎恒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灞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17.5元。
审判员 李翌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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