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

***与陕西霸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鼎恒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6民初4718号 原告:***。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海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鼎恒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皓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灞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陕西鼎恒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灞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17.5元。 审判员  李翌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青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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