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与武汉科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宁0181执249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科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181民初208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科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执行款273858.49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008元,以上共计277866.49元。被执行人武汉科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科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7866.4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史自建
书记员  冯利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