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1082执30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浙江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安徽振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1188号安庆***山水云间小区2幢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082214239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土城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697881。 法定代表人:刘佑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振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浙1082民初54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租金84055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21年7月11日起以840553元为基数按每月2%计付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及偿***租赁物损失49447元;安徽振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不能支付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安徽振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20%的赔偿责任。 2023年8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以自行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申请本院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1082执30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汪圳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