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702执1100号之十六

申请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永济东路。

法定代表人:赵德志,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香山路。

法定代表人:周宝春,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第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本院扣划中铁第六公司银行存款2220000元及执行费24600元,和解协议已全面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7民终608号民事调解书、本院(2017)桂0702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威宏

审判员  赵 锋

审判员  陆善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彭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