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民初6067号 原告:***,男,1971年2月28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莒县。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永济东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6605032J。 法定代表人:李成北,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