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22民初410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海开拓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西区(青海大美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永济东路79号。
法定代表人:李成北,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青海开拓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6日作出的(2023)青0122民初410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永安支行xxx账户的存款2572521.8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青海开拓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申请人已经向申请人将案款全部履行完毕,现申请人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冻结资金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永安支行xxx账户的存款2572521.8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郭 晶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