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881执30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0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永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6605032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扬州市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舜天路建工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720560604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照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8民终60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扬州市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扬州市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在执行本案过程中,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陕民申67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2024)陕08民终6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0881执30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