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正本
北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桂72民初70号
原告:广西粤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广西粤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广西粤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粤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粤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42元,由原告广西粤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葛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