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4民初13172号
原告:青岛地恒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北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43981209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基,青岛城阳鑫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岛城阳鑫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大厂)新华路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903096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地恒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11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11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矫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