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机械工业第二安装工程公司

湖北兴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机械工业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1民初9620号 原告:湖北兴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钟家畈村11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久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机械工业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大道2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北兴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机械工业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兴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以被告已履行相关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兴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兴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湖北兴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