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81执15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机械工业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大道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570340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汇泽实业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山东天地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魏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38167819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626民初35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汇泽实业有限公司存款10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