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机械工业第二安装工程公司

中国机械工业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09民初18481号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703404,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大道2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MA2H1TRC0F,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景江城市花园2幢3**181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工业第二公司”)诉被告杭州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小屋智趣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法转为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机械工业第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小屋智趣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机械工业第二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21年3月17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博奥路江南之星20-2-2602室房屋出租给原告,租赁期间为2021年3月20日至2022年3月19日,月租金5400元,押金5400元,租金为半年付;合同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021年3月20日至同年9月19日的租金32400元和押金5400元。因被告与案涉房屋的产权人发生争议,产权人要收回房屋,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被告于2021年4月14日签订《解约协议书》一份,约定案涉《房屋租赁合同》于当日解除,被告于协议签署后7-15个工作日内归还原告租金27000元、押金5400元,共计32400元。该款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退还原告租金27000元、押金5400元,共计32400元。 被告杭州小屋智趣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基本一致。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房产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含房屋交割清单、***、补充协议)、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复印件)、《解约协议书》各1份和原告的庭审**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因被告未能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案涉《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21年4月14日解除,被告应当依照双方的约定返还房屋租金及押金。被告至今未能依约返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杭州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中国机械工业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金27000元、押金5400元,共计32400元。 如杭州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杭州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中国机械工业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杭州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