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机械工业第二安装工程公司

中国机械工业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赤峰广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民终8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机械工业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赤峰广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松山大街南侧路南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楼**/d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机械工业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赤峰广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林西县人民法院(2019)内0424民初2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第九条第4款约定“竣工、结算款的支付:当总包合同中的工程相应单体竣工验收合格,且甲方收到建设单位竣工阶段的工程款后十天内,则向乙方支付至经建设单位确认的已完分包工程量的80%。当整体项目的结算完成,且甲方在收到建设单位的结算工程款后,则向乙方支付至分包工程最终结算价的97%。”即使该合同的效力被认定为无效,但就价款给付时间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而上诉人与发包方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之间就工程款结算发生争议,由本院以(2020)内04民初23号立案受理,现该案正在审理中,故被上诉人要求给付工程款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 其次,本案中,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申报结算书》是否能够作为双方的工程价款结算依据,是主要争议焦点。根据双方一、二审提交的证据及二审当事人的陈述,能够认定该《申报结算书》系双方共同协商后委托第三方制作,由上诉人向工程建设方申报的结算资料。虽然双方参与了该结算书的形成过程,但上诉人对于结算书涉及被上诉人的工程量及价款并不认可,而且向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申报也没有得到认可。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还证明,在结算书形成之后,由于工程量及价款等问题发生争议,***西县政府、公安局等部门协调解决并备案。所以,该《申报结算书》不能作为本案双方的结算依据。虽然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上诉人与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的结算不必然约束被上诉人,但本案的结算在没有合理的结算依据情况下,应当通过鉴定程序确认工程量及价款。 最后,上诉人提交了落款为2019年6月4日的书证,该证据能够证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被上诉人完成的工程量、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问题存在争议。同时,上诉人亦主张将涉案工程分包给了三家公司,而非只有赤峰广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内蒙古众杰劳务有限公司两家。故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实际施工的内容、质量均应予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林西县人民法院(2019)内0424民初27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林西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机械工业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5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魏 乐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