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35069号
原告:北京恒欣亿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科中路17号26幢1至3层102-SY02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场中路1988弄2-5、8-11号13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恒欣亿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恒欣亿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朱奕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