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内0624执175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8年0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
被执行人: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624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经本院执行,于2024年1月29日扣划被执行人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账户内存款1252238.18元。至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3)内0624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