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02民初7646号
原告:山花地毯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年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山花地毯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花地毯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装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8日立案。
山花地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款项150140.56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的黄河三峡景区游客综合服务中心室内装饰项目中供应地毯,双方出具材料费最终结算单,确认总结算金额为1450140.56元,被告方已付款金额为130万元,至今欠款150140.56元。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无理拒付。被告的行为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
被告中建装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中建装饰公司与山花地毯公司之间签订的《黄河三峡景区游客综合服务中心内装工程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编号:XBHT-HSYN-WZ-004)中第十七条明确约定:本合同如发生纠纷不能协商解决,应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第二部分第十九条约定:“合同签订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三环与富鱼路十字西北角绿地鸿海大厦B座16层”上述约定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故本案应当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山花地毯公司与被告中建装饰公司签订了内装工程材料采购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发生争议时双方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合同中明确写明合同签订地为西安市雁塔区。该约定管辖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故本案应当由合同签订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裁定如下:
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