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2民初44714号
原告:重庆某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龑,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某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3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乙方)与某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甲方,已注销)于2012年11月10日签订《重庆国际博览中心室内装修工程(二标段)钢质门采购合同》,双方对工程地点、价款、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材料清单等做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完成自身合同义务,向其供应115万元的货物并开具了发票,但截至起诉之日,某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仅向原告支付了66万元货款,还剩49万元货款一直未支付,原告多次向其主张权利,但其始终置之不理。现根据天眼查信息显示,某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已于2022年4月1日被注销,某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系被告的分公司。鉴于以上情形,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货款49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等。
原告提交的买方(某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卖方(原告)于2012年11月10日签订的《重庆国际博览中心室内装修工程(二标段)钢质门采购合同》约定,在双方协商不能解决争议时,双方同意向买受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某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1年5月30日成立,2022年4月1日注销;其注册地址原为重庆市渝北区,于2016年6月3日变更为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以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其提交的《重庆国际博览中心室内装修工程(二标段)钢质门采购合同》有协议管辖条款。双方约定由买受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签订合同时买受人的所在地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通过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区域识别系统查询,“重庆市渝北区”位于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法将该案移送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移送至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何 琳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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