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502执5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系公司法务部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系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渭南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渭南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23)陕0502民初146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渭南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707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该案执行中,向被执行人渭南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渭南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渭南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渭南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渭南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被执行人渭南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渭南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辆、互联网银行、全国性银行、地方性银行等信息,网络查询反馈信息显示被执行人渭南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已被在先的执行案件冻结,本案予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渭南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土地,位于渭南市临渭区××镇土地,产权证号:陕(2021)临渭区不动产权第0××1号,面积:55319.63㎡,本院已依法查封,因上述案涉土地有已被在先的执行案件查封,本案属轮候查封,属于发现财产不能处置情形。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渭南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已通过短信的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渭南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