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502民初1326号
原告:江西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江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江西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800元,减半收取计29900元,由原告江西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