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民初12358号
申请人:厦门建益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1699号建发国际大厦19楼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厦门建益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厦门建益达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存款832073.84元,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建益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存款832073.84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