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CHINAJINGYEENGINEERINGCORPORATIONLIMITED、佛山市胜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26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CHINAJINGYEENGINEERINGCORPORATIONLIMITED(SINGAPOREBRANCH)(中文名: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新加坡分公司)),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号,#19-77WCEGA大厦,注册号码:×××4E。 被执行人:佛山市胜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中里涡工业区厂房2号车间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QYYY6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久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金澜南路黎冲段佛山市澜石(国际)金属交易中心第9座二层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60868799N。 法定代表人:**。 一、案件来源 关于申请执行人CHINAJINGYEENGINEERINGCORPORATIONLIMITED(SINGAPOREBRANCH)(中文名: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新加坡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胜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久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4民初134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执行。 二、对财产的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根据“查、控、处、分”的办案思路对本案涉及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 本院执行中查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5执22400号案正拍卖处置被执行人佛山市胜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一批设备,本院已发函该院参与分配。 此外,本院向金融、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三、案款分配情况 因暂未执行到案款,本案无退款情况。 四、对主体的惩戒 因被执行人佛山市胜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久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故根据“找、限、罚、移”的办案思路对被执行人予以惩戒。 (一)查找主体。本院先后多次向相关送达地址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 (二)限制措施。因被执行人佛山市胜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久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本案全部的给付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佛山市胜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久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又因被执行人佛山市胜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久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规定,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三)处罚措施。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规避执行、阻碍执行、抗拒执行等情节严重的情形,故不对佛山市胜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久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采取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 (四)移送制裁。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胜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久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存在应移送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相关情形。 五、结案方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0604执26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尚未清偿的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寰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洋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17号施行日期:2015年7月22日)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年4月10日)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