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91民初328号
原告:**,女,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京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2055141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