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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民终124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路二条。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商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47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裁定依据与事实不符,驳回起诉毫无道理。一审法院查明***因涉嫌诈骗罪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据了解与本案毫无任何关联,***因涉嫌其他问题被立案侦查不影响本案的审理。1.我因涉案项目向**公司对公账户转账支付保证金60万元,我合作的对象是**公司,我诉请承担还款责任的直接主体也系**公司。***仅仅是因为后期向我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共同加入债务、承担还款责任,我才将***列为被告。自始至终涉案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是我与**公司,与***无任何关联。2.我与**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我从未向任何公安机关报案,安徽省无为市的刑事案件,我更是未参与且不知晓。仅仅因为无为市立案侦查***涉嫌虚构工程收取保证金就认定本案涉嫌经济犯罪是完全错误的。3.我与**公司当初洽谈的项目是江苏徐州加州玫瑰园工程,因后期**公司未实际取得该项目,导致我未进场施工。该项目与一审法院查明的无为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项目是否一致不得而知。在此种情况下认为**公司华东分公司所有收到的保证金未退就被纳入诈骗行列,完全是以偏概全。如果本案涉嫌诈骗,**公司对外以项目名义收取保证金,其应当成为诈骗的犯罪主体,并非***。该笔款项进入公司之后被如何处理、侵占,应当是其内部纠纷。据了解,**公司在盐城市报案的罪名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都是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内部问题。二、我将60万元保证金转入**公司对公账户,与***无任何关联,当时***仅是**公司华东分公司的负责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即使本案涉嫌经济犯罪,**公司也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与客观事实不服,程序存在重大瑕疵,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我的上诉请求。 **公司辩称,同意一审裁定,不同意***的上诉请求。我公司已报警,尚未结案,本案涉及刑事案件,应该移送公安机关。 ***辩称,我不涉及刑事案件,同意***的上诉请求,同意退还***60万元,并近期和***沟通过退钱事宜,本案法院应该进行实体审理。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公司、***立即向***返还保证金600 000元并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虽以合同为由起诉,但依据法院调查了解及**公司提供的相关说明及材料,***由于涉嫌虚构工程项目,骗取工程保证金已被其户籍所在地的安徽省无为市(原无为县)公安局立案调查。因此本案涉及的案件事实及主要证据材料因涉嫌经济犯罪不应以经济纠纷继续审理,而应移送刑事侦查。法院依法驳回***的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于2021年4月裁定驳回***的起诉。 本院认为,经查,依据法院调查了解及**公司提供的相关说明及材料,***由于涉嫌虚构工程项目,骗取工程保证金已被其户籍所在地的安徽省无为市(原无为县)公安局立案调查。故一审法院根据上述情形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本案涉及的案件事实及主要证据材料因涉嫌经济犯罪,不应以经济纠纷继续审理,而应移送刑事侦查,并据此裁定驳回***的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上述认定及处理均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的实际情况,并无不当。***的上诉主张缺乏充分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元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法 官 助 理 黄 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