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凯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与***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2民初4770号 原告:***,男,195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凯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路二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商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原告***诉被告中国凯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瑞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保证金600 000元并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被告中国凯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东分公司)以其在徐州市加州玫瑰园项目取得建设工程承包事由,将其中的劳务工程分包给山东聊城市海港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要求公司支付80万元的保证金。山东聊城市海港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遂委托***于2016年12月9日向***东分公司账户转入了60万元,在原告的多次要求之下,***东分公司与山东聊城市海港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原告发现***东分公司最终并未取得徐州嘉州玫瑰园的项目,该项目已经由其他施工单位施工。原告在发现上述情况后,多次要求***东分公司返还支付的60万元保证金,但是***东分公司一直推延不予支付。2019年7月31日,原告找到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对此前的保证金和保证金的利息进行核对计算,确认截止到2019年9月20日共计本金和利息1 142 000元分批支付给原告,但是被告二并未按照承诺进行还款,已经严重违反法律的规定。2019年1月8日,山东聊城市海港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了注销手续,公司原股东分别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公司注销后,公司原股东可依法向公司的债务人主张债权,以用于公司股东的资产分配。同时,***东分公司于2019年7月5日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东分公司为被告的分公司,总公司应对***东分公司的债务承担直接的清偿责任。据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原告虽以合同为由起诉,但依据本院调查了解及被告凯瑞公司提供的相关说明及材料,被告***由于涉嫌虚构工程项目,骗取工程保证金已被其户籍所在地的安徽省无为市(原无为县)公安局立案调查。因此本案涉及的案件事实及主要证据材料因涉嫌经济犯罪不应以经济纠纷继续审理,而应移送刑事侦查。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姜 洁 书  记  员   戴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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