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路桥集团西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菁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路桥集团西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交通力崇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崇州民初字第285号
原告四川菁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路桥集团西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解炳坤,总经理。
中交通力崇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高第,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四川菁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路桥集团西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交通力崇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菁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中国路桥集团西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菁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89元,由原告四川菁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易凌波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