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02民初5518号
原告:***,女,生于1986年1月15日,住甘肃省酒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酒泉景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上坝镇小沟村12组3号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4138C6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
被告:***,男,生于1984年7月8日,住甘肃省酒泉市。(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
被告:中国路桥集团西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一路通力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262668875。
法定代表人:爨春耕,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酒泉景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路桥集团西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计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闫 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