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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酒泉景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02民初5518号 原告:***,女,生于1986年1月15日,住甘肃省酒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酒泉景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上坝镇小沟村12组3号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4138C6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 被告:***,男,生于1984年7月8日,住甘肃省酒泉市。(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 被告:中国路桥集团西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一路通力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262668875。 法定代表人:爨春耕,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酒泉景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路桥集团西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计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闫 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