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126民初967号
原告:***,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
被告:中国路桥集团西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一路9号通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爨春耕,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11月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陕西省西安市***。
原告***与被告中国路桥集团西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后,于2023年5月10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2.5元,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成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