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路桥集团西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路桥集团西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126民初967号 原告:***,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 被告:中国路桥集团西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一路9号通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爨春耕,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11月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陕西省西安市***。 原告***与被告中国路桥集团西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后,于2023年5月10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2.5元,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成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