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04民初1567号
原告:吉林省浩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镜湖区(新宇小区1单元2楼左侧)。
法定代表人:刘智强,总经理。
被告: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西柳街13号。
法定代表人:屠玉龙,总经理。
第三人: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益街24号。
法定代表人:史铁桥,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浩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
审判长 董 凤
审判员 蒋艳丽
审判员 张宏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于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