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

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鹤岗分公司与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405民初201号
原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鹤岗分公司。住所地鹤兴安区28委**。
负责人:赵阳,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传彬。
原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鹤岗分公司与被告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鹤岗分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鹤岗分公司以需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鹤岗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鹤岗分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吕乃顺
人民陪审员  姜俊言
人民陪审员  袁 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