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2701民初562号
原告:***,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程,黑龙江正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关志强。
被告:***,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原告***与被告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未按法院通知确定的期限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季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