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轻工业广州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长江动力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轻工业广州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天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04民初20487号
原告:中国长江动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同立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畅,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佩,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轻工业广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天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长江动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轻工业广州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天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长江动力集团有限公司以各已于案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长江动力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长江动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2元,减半收取计946元,由原告中国长江动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廖嘉娴
人民陪审员林翠丽
人民陪审员周园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