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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运相、申增亮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433民初572号
原告:师运相,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原告:申增亮,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原告:王英民,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原告:李章海,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原告:程玉军,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原告:刘明太,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原告:刘俊波,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原告:刘占雨,男,199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原告:马帅强,男,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以上九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波,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原告:王敬波,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被告:馆陶县正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馆陶县经济开发区南1号路西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杨家怀,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轻工业广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盘福路医国后街1号。
法定代表人:罗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海澜正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458号。
法定代表人:史翠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钢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陈路1000号1幢418-A7559室。
法定代表人:丁红燕,该公司经理。
原告师运相、申增亮、王英民、李章海、程玉军、刘明太、刘俊波、刘占雨、马帅强、王敬波与被告馆陶县正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轻工业广州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海澜正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钢成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师运相、申增亮、王英民、李章海、程玉军、刘明太、刘俊波、刘占雨、马帅强、王敬波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师运相、申增亮、王英民、李章海、程玉军、刘明太、刘俊波、刘占雨、马帅强、王敬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师运相、申增亮、王英民、李章海、程玉军、刘明太、刘俊波、刘占雨、马帅强、王敬波负担。
审判员  申会民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冀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