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13民初13858号
原告:中国轻工业广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创启路63号新科技园A9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省中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政府办公楼401号(岳塘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省中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政府办公楼四楼402房(岳塘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轻工业广州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中岳物流有限公司、湖南省中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立案。原告中国轻工业广州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轻工业广州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轻工业广州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983元,由原告中国轻工业广州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