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902民初4957号
原告:酒泉百立建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运彦,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酒泉市兴厦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酒泉百立建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酒泉市兴厦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原告酒泉百立建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酒泉百立建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酒泉百立建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晓东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马兴国
书 记 员 万 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