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3民辖终1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50135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宏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红旗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8888041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泗县泗冶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泗城虹乡路北段新党校大楼5-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MA2MULTX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鞍山宏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泗县泗冶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3)皖1324民初645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尤 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