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02民初4351号之一 原告:***,女,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茶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茶园镇春溪村大抨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告:**,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告:***,男,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原告***诉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茶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7元(已减半收取,已预交),保全费16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明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